AGREEMENT
- 住宿條款和條件 -

AGREEMENT
住宿條款和條件

範圍
第一條
  1. 新宿新大久保倫勃朗小屋(以下簡稱「本飯店」)與入住客人(包括一日遊客人及淋浴客人;下同)訂立住宿合約(包括一日遊合約及淋浴合約)下同)以及任何相關合約均應受本條款與條件的規定約束,本條款與條件未規定的任何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2. 如果飯店與客人訂立了特別合同,只要該特別合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普遍接受的慣例,則儘管有前款的規定,特別合同仍應優先於條款的規定。
住宿合約申請
第二條
  1. 欲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客人應向酒店提供以下詳細資訊:
    1. 客人(申請人)姓名
    2. 客人性別
    3. 入住日期及預計入住時間
    4. 聯絡地址
    5.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住宿合約的訂立
第三條
  1. 當飯店接受您的申請時,住宿合約即視為已成立。但如果飯店證明其未同意,則不適用。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四條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飯店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時
    2. 當膠囊房間已全部訂滿,且沒有空餘膠囊房間時
    3. 住宿者明確被判定為感染傳染病時
    4. 住宿者有可能參與賭博等非法活動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時
    5. 當申請住宿的人被視為醉酒或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時
    6. 當客人的行為嚴重幹擾其他客人時
    7. (1)《關於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活動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團夥成員(以下簡稱「團夥成員」)或團夥同一法律第六項所定義之成員(以下稱為「幫派成員」)、幫派準正式成員、幫派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之相關人員,或未曾(2)犯罪集團或其他組織,其董事屬於犯罪組織或其他組織成員的,自其不再是犯罪團夥成員之日起已過五年的;控製商業活動的組織,或(4)當公司的高管是犯罪組織或控製商業活動的其他組織的成員時,
    8. 當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不合理負擔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其他符合本飯店所在地都道府郡法令規定的情形。
客人取消住宿合約的權利
第五條
  1.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2. 若房客未在住宿當天午夜前抵達且未聯絡飯店,飯店可視為房客已取消住宿合約。
  3. 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約時,將收取以下違約金:
附表1
  1. 基本費用 如網站等上所指定。
    額外費用 如網站等上所指定。
    稅金:房價包含消費稅、住宿稅、溫泉稅等。
  2. ※請水平捲動才能查看。
附表 2
  1. 罰款和取消政策
  2. 收到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 2天前 前一天 當天 不入住時
    罰款與住宿費的比例 30% 50% 80% 100%
  3. ※請水平捲動才能查看。
取消酒店合約的權利
第六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可以解除住宿合約:
    1. 當客人被認為可能以違反其住宿相關的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時,或當客人被認為已經以此類方式行事時
    2. 當客人明確被診斷出感染傳染病時
    3. 當客人的行為嚴重幹擾其他客人時
    4. 住宿者為黑社會組織成員、幫派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正式成員、黑社會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相關人員時
    5. 公司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業務活動受黑社會組織或其成員控制時
    6. 當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是犯罪集團成員時
    7. 當客人提出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擔與其住宿相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8.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客人在飯店內吸煙(包括電子煙)、破壞消防設備或進行其他飯店規定的飯店使用規則中禁止的活動(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活動)。
    10. 其他符合本飯店所在地都道府郡法令規定的情形。
  2. 本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得向客人收取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七條
  1. 客人須於住宿當天於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詳細資料:
    1. 客人姓名、地址、性別、年齡、職業
    2. 如果客人是不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則其國籍、護照號碼
    3. 出發日期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希望以日元貨幣以外的任何方式(例如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第 11 條規定的款項,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款項。
膠囊單位使用時間
第八條
  1. 客人可以從下午 2:00 到第二天早上 10:00 使用膠囊單元。即使您連續入住數晚,上午 10 點至下午 2 點之間該設施也無法使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九條
  1. 客人在飯店範圍內時,應遵守飯店制定並在飯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以及任何其他通知和指示。
營業時間
第十條
  1. 我們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
    1. 前台:24小時
    2. 淋浴:24小時
    3. 休息室服務台:24 小時
  2. 前項所定之營業時間,於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能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1. 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或根據酒店要求以貨幣或酒店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住宿優惠券或信用卡)進行。
  2. 即使飯店已為房客提供膠囊房間並可供使用,而房客選擇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費。
酒店的責任
第十二條
  1. 飯店應賠償客人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約和/或相關協議而造成的損失。但當事由不歸於酒店時則不在此限。
  2. 我們的飯店已購買飯店責任保險,以防火災或其他事故。
無法提供合約規定的膠囊單元時的處理
第十三條
  1. 當飯店無法提供賓客所約定的膠囊房間時,飯店將在徵得賓客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賓客入住其他條件相似的設施住宿。
  2. 如果儘管有前款規定,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飯店將承擔向客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相當於第 5 條第 3 款規定的罰款金額,並應支付該金額給客人。但如果因飯店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提供客房,飯店將不會支付賠償金。
隨身攜帶物品的處理
第十四條
  1. 客人應負責保管帶入飯店的自己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
  2. 飯店對客人帶入飯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造成的任何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不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壞是由於飯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客人行李
第十五條
  1. 當客人入住前將行李帶入酒店時,酒店應在事先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保管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交給客人-在。
  2. 如果客人退房後發現其行李或物品遺留在飯店,飯店將根據主人的聯絡方式和指示進行處理。如果沒有主人的指示或無法確定主人,物品將被保存七天,包括發現當天,之後將被處置或送交相應的機構。不過,食物和飲料將在當天處理掉。
客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1. 當飯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失時,客人應賠償飯店損失。
免責聲明
第十七條
  1. 客人應對自己在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負責。飯店對使用者在使用電腦通訊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飯店認為使用電腦通訊方面的任何不當行為而對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您將需要賠償該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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